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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材料收齐后开始计算:材料操作处理1个工作日+领馆受理5-7个工作日(以领馆实际受理时间为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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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日本在中国分为北京领区、上海领区、广州领区、重庆领区、沈阳领区、大连领区和青岛领区;此产品受理广州领区(限广东省、海南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且申请人所在公司注册地址须位于上述地区)的申请人,申请人按实际工作居住地划分领区。 2.广州领区覆盖地区:广东省、海南省、福建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。
1.此产品原则上由使馆签发有效期为3年的短期多次签证,单次停留期限为90天。但根据审查情况有可能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短期多次签证,或仅发单次签证,甚至不予签发。停留期限也根据审查情况决定,可能为15天或30天。 2.如申请人有日本签证拒签记录,自拒签之日起6个月内,日本领事馆不予受理其签证申请。 3.计划申请有效期为5年或10年的短期多次签证的申请人,须在“赴日本短期多次签证申请理由书“里作详细阐述。 4.根据日本领事馆签证政策,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能获批多次签证,也可能仅获单次签证或被拒签,具体签发结果以审核为准。签证材料一经提交,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。 5.请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。签证办理期间,领馆可能会致电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进行电话调查,请保持电话畅通,并如实回答相关问题,否则可能导致拒签。如在职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在职证明,请务必提前与签证专家沟通说明;如隐瞒在职身份并以自由职业方式申请,存在拒签风险,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。 6.鉴于日本领馆对签证及部分重点地区(如非法滞留高发地区)的申请人审核较为严格,我司将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具体情况,严格把关,并可能视情况要求补充辅助证明文件(如房产、车辆、社保、学历、真实机票、酒店订单等),或退回申请材料。 7.材料经我司审核递交后,领馆仍可能要求补充资料,请申请人配合。根据领馆相关制度规定,申请人未经我司同意,不得擅自联系日本领事馆。若违反此规定,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(如拒签、领馆终止申请等),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,且已缴费用不予退还。 8.若因终止/拒签导致签证未能获批,领馆将不收取签证费,但我司会收取相应的操作服务费(具体金额可咨询签证专家),且该服务费不予退还。
带 *为必需资料
1.护照须完整无破损、无污损、水渍或其他遮挡信息的情况 2.护照有效期离出发日须至少6个月以上 3.须至少保留4页完整连续的空白页(不含备注页) 4.如持有旧护照且其中包含出入境记录或签证记录,须一并提交旧护照原件 注:护照保护套禁止入馆,且易在寄送中遗失,须在寄出前拆除自行保管
提供1:1彩色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:确保字体清晰、无反光、无遮挡
1.家庭户口:整本户口本所有页(包括但不限于内容页、空白页) 2.集体户口:集体户的户主首页+申请人本人页(需盖章) 注:提供复印件,确保字体清晰、无反光、无遮挡
提供2张清晰的纸质版照片,要求如下: (1)拍摄时间:近3个月内拍摄 (2)尺寸规格:3.5*4.5cm (3)背景底色:白底 (4)画质要求:彩色、清晰无阴影 (5)人像要求: ①五官清晰无遮挡,露出额头和双耳 ②不能露齿微笑 ③不能佩戴眼镜、帽子、围巾、首饰等物品 ④不能自拍,不可使用美颜或滤镜处理 ⑤不得穿与背景颜色相近的衣服 注:如不按规定提交,可能会被要求补交照片,影响签证进度,甚至被拒签
须按照固定模板填写,由中方公司加盖公章,并提供原件
1.申请表必须单面打印,不可双面;仅接受电脑填写打印(需同时提供电子版与纸质版) 2.中文完整填写,不得留空(如无请填写“无”);须本人签字(黑色笔),字迹清晰、不得涂改 3.所有地址须具体至门牌号 4.入境口岸、入境日期及预定在日逗留日期须如实填写,且逗留时间不得超过“滞在”给与的期限 5.公司电话必须填写 6.申请表“在日拟入住地址”栏须按“滞在”填写 7.申请表“担保人信息”栏须填写日方信息 注:以上内容必须如实填写,如发现填写不规范或信息无效,需重新提交签字表格
如实、完整填写信息表 1 份(不得涂改,须用黑色笔签名)
1.请参考固定模板,并提供原件 2.根据公司或个人实际情况勾选相应选项,并提供对应资料
1.须使用公司正规抬头纸打印,需包括公司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等信息,抬头(标题)必须为“在职证明” 2.正文内容须包含:姓名、护照号码、入职日期、职位、月薪或年薪等信息 3.内容须全部机打,落款处须标注打印日期,负责人(部门相关领导或人力资源部同事)须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:提供原件,模板供参考,如申请人所在公司有固定格式,且包含所有必要信息,可使用公司自有模板
符合以下情况的申请人需额外提供材料: 1.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,提供: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名单 2.上市企业(包括在第三国以及地区上市的企业),提供:企业上市情况的相关资料(标明该上市企业名称以及其交易所名称) 3.各驻华使领馆管辖区内中国日系企业商工会会员企业(包含各市日本商工俱乐部),且该企业在日本有经营场所或联络处(包括驻在员事务所),提供: (1)「中国日系企业商工会」会员企业名单中该企业记载事项页的复印件 (2)该企业日本有经营场所或者联络处的相关材料(如: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) 4.由上市企业投资的合资企业,子公司,分店等,提供: (1)总公司为上市企业的相关资料(标明该上市企业名称以及其交易所名称的材料) (2)上述上市企业为中国现地企业投资方的相关资料 5.与日本上市企业有频繁业务往来的企业,提供: (1)日本上市企业的相关材料 (2)与日本上市企业有频繁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(合同、发票等复印件) (3)与其有频繁业务往来日本上市企业发出的「数次招聘理由书」(提供原件,按固定模板,参考外方资料) (4)该日本上市企业的「中国日系企业商工会」会员企业所发出的「数次招聘理由书」(提供原件,按固定模板,参考外方资料) 6.有出境记录者,提供:出境证明,包括签证页、出入境章或出入境记录
1.使用A4纸复印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司公章,公章名称须与公司名称及在职证明内容一致 2.如营业执照无法体现公司资质,请提供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文件(如医院执业许可证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) 注:提供盖章原件,确保所提供的文件为最新年审版本、有效期内、信息清晰可辨查看样例
户籍不属于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三地的申请人,须提供1:1彩色有效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:确保在有效期内且居住地址显示清晰,确保字体清晰、无反光、无遮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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